【关键词】
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;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;生态修复
【基本案情】
2020年9月,阿坝县人民检察院对贾洛镇盗挖泥炭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,发现盗挖现场并未按照县林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进行恢复原貌,盗挖泥炭形成的深坑回填率不足20%,且未采取播撒草种等恢复措施。
【要旨】
盗挖泥炭对高原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破坏,根据规定,林草部门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,对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应督促盗挖当事人承担赔偿和修复责任。
【调查和督促履职】
经阿坝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县林草局调取相关证据,询问办案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后,发现该局对当事人(泽尼、洛泽、仁青夺吉)进行了行政处罚,要求当事人缴纳罚款并对现场进行恢复原貌,播撒草种。但在当事人缴纳了罚金后,未对恢复原貌处罚进行跟踪监督,造成当事人对该行政处罚敷衍了事,盗挖现场一直未得到植被恢复和平整,严重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。阿坝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县林草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,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进监督。
【指导意义】
盗挖泥炭对高原脆弱的生态链具有极大的破坏,自然修复需20年以上的时间才能完成。保护好高原生态环境和资源是公益诉讼工作的重点方向。在该案中,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,与行政机关形成合力,共同做好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。此次阿坝县林业和草原局在收到阿坝县人民检察院诉前检察建议后,积极采取措施,督促当事人完成对破坏的草场修复,成效显著,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双丰收,对切实保障阿坝县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具有重要意义。